吃喝羽乐群群规
钢铁侠
  • 1楼
  • 2016-03-31 09:13

吃喝羽乐群章程

   

第一章  总 则

 第一条  吃喝羽乐群是由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组织,为广大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提供一个锻炼身体、交流球艺、共同提高、吃喝娱乐的园地,本群尽力提供良好的平台服务于群员,使群员能更好的进行羽毛球及吃喝活动。

第二条  活动有低度危险性,严禁酒后参加羽毛球活动,运动前要做好准备运动,防止挫伤等。

本群仅提供活动场地及羽毛球。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个人财产损失,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,本群及活动组织者不承担相关责任。

第三条  吃喝活动后,禁止酒后驾车。如发生意外事件,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,本群及活动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第四条  凡参加活动者,均视为已了解以上第二、三条之规定。

 

第二章   会员制度

 第五条 会员基本条件 

1、热爱羽毛球运动,拥护并遵守本群章程,积极参加本群羽毛球活动;

2、积极参加本群组织的吃喝娱乐活动;

3、自觉承担活动费用。

 

第三章  活动制度

  第六条  本群定期组织每周3次羽毛球活动,会员要积极出勤参加活动,活动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,若改变活动的场次、地点会及时通知各会员。

1、时间: 19:00-21:00

2、地点:开心球馆(周二、周日)、飞扬球馆(周四VIP场)

3、按6人上限每片场地接受报名。

 

第七条  不定期组织聚餐休闲娱乐活动。

  

第四章  入群、退群制度

第八条  将根据新入会员的技术情况以划分技术等级并作分组进行练习,按照不同的技术分组进行相应的羽毛球技术训练,务求令到各种技术层次的会员都能得到技术指导。

第九条  入群自愿,退群自由。

若想退群,可随时自行退群。无正当事由退群三次者,不得再加入本群。

第十条  对以下行为,本群保留将其踢出群的权利。

1、群内聊天,恶意攻击、辱骂他人者,恶意刷屏者;

2、发送黄色、政治性图片及其他反动图片或言语者;

3、新人进群1个月内不报到(聚餐、打球均可)者;

4、凡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群活动者,余额清零,账户保留。超过1年的注销账户,踢出本群!

5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

第五章  羽毛球活动纪律

第十一条  活动报名与取消报名

1、本群任何活动,均在群里报名。

2、中羽联APP或QQ群内口令自助报名,均视为有效报名。

3、报名截止时间为活动当日15:00之前。

4、凡未报名者,不得参加当次活动。

5、取消当日活动,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。否则属于报名违例。

6、除特殊情况,不允许管理员代报活动。

第十二条  活动纪律

1、会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积极参加活动,如准备暂停活动一段时间的或有事不能参加活动的,应提前说明。

2、练习、训练时请尽量使用尚能使用的旧球,尽量做到节约用球。

3、活动时提供活动用球、场地。球拍、运动鞋、茶水等用品请自带。

4、遵守球馆纪律,维护球馆财产安全。

5、羽毛球活动时,应充分发扬以老带新。应兼顾他人活动时间,轮流出场。

 

  

第六章  费用制度

第十三条  羽毛球活动费用

1、本群接受费用充值。每充值200元,可以参加活动10次。充值群员费用不足时,应及时充值。

2、VIP场单次活动费为(男27元、女25元)。

3、空降人员额外收取5元/次。 

4、非本群人员,单次活动费用为25元(VIP场30元)。

5、不接受非充值群员拖欠活动费用。一旦拖欠,除补交费用外,将踢出本群。

第十四条  其他休闲娱乐活动费用

1、本群任何休闲娱乐活动费用均为AA制。

2、凡参加活动人员,在活动之前预交活动费用。具体金额以组织者公布为准。预交活动费用实行多退少补。不预交费用者,不得参加活动。

3、原则上,不得由他人代交费用。

4、组织者应及时公布活动费用构成及参加人员等财务情况。

第七章 会员福利

1、群充值会员,一年内累计充值超过400元,生日当天中羽联系统自动送出一张免费券。

2、对群有贡献者,也视情况发放免费券。(如:代表群参加交流赛的队员、月/季度或年度参与奖获得者)

特别说明:会员报名一次只能用一张免费券,VIP场和比赛场不得使用免费券,原则上免费券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。

     

第八章  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  机构具体设置及人员名单

群主:小镜头

群助理:春风

单打指导:小刘

双打指导:狐狸

审核员:简约

周日值班:莫

 

第九章  附则


 



第十六条  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群管委会。

第十七条 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吃喝羽乐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